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
导读:
农村地区的房屋也是可以进行买卖交易活动的,但是要注意区分看所购房屋是否能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
(一)民法典将合同无效的标准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判决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该通知的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而非国务院,故此文件不是行政法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将该条适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
(三)从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看,限制农民买卖房屋并非是对农民利益的维护,而是对农民权利的侵犯。众所周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这与我国保护农民利益的国策完全背道而驰。另一方面,民法典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对象的自由,限制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卖住房,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
(四)我国新通过的《农村承包经营法》也体现了相同的精神,该法第四百九十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装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条原则上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相信农民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既然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农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农村宅基地也应做相同理解。
(一)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二)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三)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四)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五)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来看,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的义务和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和《民法典》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别对待。依据《民法典》,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也就是说:不管买方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是本村人,还是外地人,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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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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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买卖行为
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包括购买房屋的主体属于该村的居民,售卖房屋的主体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购买房屋的主体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买卖法律关系是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买卖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不属于商品房的买卖。商品房买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农村房屋买卖是经集体经济组织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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