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权益和财产能继承吗
导读:
实践中,对于网络权益和财产的处理行为,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那么,网络权益和财产能继承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网络权益不能继承,网络财产可以继承。从法律上讲,财产具备占有、使用、处分、收益4个特征,这4个特征,虚拟财产都具备。网络虚拟财产已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应与真实财产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具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不可以继承,如个人聊天工具,而没有人身性质的网络遗产则可以继承,如网上店铺、作品版权和游戏币等。
根据民法规定游戏里的财产,虚拟货币准确的说在虚拟网络里流通的都是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
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
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
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社交软件账号、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
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如果虚拟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所有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电磁记录,是一种广义的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所有权。游戏供应商只提供游戏的场所并负有保管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玩家的利益,但在理论上却有不妥之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排他性,是一种绝对的最完全的权利。玩家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所有权,运营商的停运或注销那么这些以电子数据显示的虚拟财产将会消失。因此不可能拥有绝对的完全的效力。网络的不确定性,使得许多通过不当的途径而获得的财产运营商也没办法删除。所以单纯的用所有权来解释,就不会显得那么恰当了。
(二)识产权说
该观点主张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的智力成果,认为玩家智力性的劳动投入才创造出网络虚拟财产,并创造性的搭配组合出独一无二的网络游戏角色。游戏开发商只是创造了这些复杂角色的骨架。他们并没有开发玩家独特的个性,因为玩家排他地控制角色的某些特征。比如,角色和游戏中其他角色会建立某些关系和联盟,而游戏开发商并没有控制角色的这些特征。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
(三)债权说
这一观点从游戏运营商与玩家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的关系出发,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性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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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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