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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4 10:32:48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对于合同的签署行为,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对于权利予以保护起来。那么,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一、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也是有的;预约合同是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我国民法理论上虽一直承认预约合同,但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

  附期限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多久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合同编关于附期限合同如何撤销

  民法典规定,附期限生效的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撤销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的相关知识,预约合同是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我国民法理论上虽一直承认预约合同,但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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