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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不再成为买受人诉讼继续履行的障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6 15:58:50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对于抵押权的行使行为,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那么,抵押权人不再成为买受人诉讼继续履行的障碍?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权人不再成为买受人诉讼继续履行的障碍

  一、抵押权人不再成为买受人诉讼继续履行的障碍

  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继续履行时,法院都要征求抵押权人的意见。尤其是在深圳,二手房诉讼继续履行必须把抵押权人列为第三人,一审没有追加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二审会因为程序问题发回重审。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该条规定改变了抵押房屋必须还清抵押权人的债务才能够过户的规定,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连同房产上依附的抵押权一起出售给买受人。结合《民法典》第524条的规定,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买受人可以代为清偿,消灭抵押权。

  这两个法条结合起来,可以得出,以后买受人若诉讼继续履行,在买受人愿意承担抵押权风险的前提下,可不把抵押权人列为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征求抵押权人的意见。

  这两个法条结合起来,也解决了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有抵押权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后办理变更登记问题。必须还清银行欠款,消除抵押权才能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有抵押的房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因为注销抵押登记需要很多费用,很多人离婚后,没有及时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结果是离婚协议约定的所有权人,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房产的物权权利,房产仍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被对方私自处分或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情况。一方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所有权,受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限制,无法直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该问题这也给法院审判和执行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出现了很多矛盾的判决,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有哪些方式

  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具体以什么方式实现抵押权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在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照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来实现抵押权;双方协商没能达成协议的,则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哪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三、抵押权人有权强扣抵押车辆吗

  不能扣押债务人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一)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二)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权人不再成为买受人诉讼继续履行的障碍的相关知识,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继续履行时,法院都要征求抵押权人的意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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