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导读:
收养孩子的人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单身人士必须要满三十周岁、没有子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可以进行收养,那么,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为了适应一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民法典》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四)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民法典》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养家庭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就可以视为收养关系成立。与此同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然消除。所以在法律上,被遗弃的孩子长大后可以不承担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当然,法律不禁止你自愿对生父母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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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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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收养关系建立的条件主要有三步,其中包括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收养的有关事宜,收养的当事人需要携带自身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和收养协议进行登记,并由民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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