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侵犯隐私权
导读:
日常生活中,大多人都或多或少有一些不愿他人知晓的秘密、隐私。在法律上为我国公民也享有对其隐私保护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是自然人对其隐私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那么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呢,接下来就什么叫侵犯隐私权这一问题,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1、主观具有过错
侵犯隐私权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偷看、偷听他人的隐私,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
(2)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2、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
3、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
4、具备因果联系
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法人的秘密一般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而非个人的人格尊严之内容 ;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 ;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如果与隐私权相对的公共利益足够重要,那么隐私权是可以克减的、是受到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应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公权力介入私生活的有力限制与约束,在法律执行和司法程序中应遵循相关的程序性规则 。
1、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
2、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法人也会有不欲人知的秘密,一般表现为国防机密、商业秘密等,但是法人的秘密一般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而非个人的人格尊严内容。
3、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
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亲属及利害关系人造成伤害,甚至对公序良俗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确认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和保护死者生前隐私并不冲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什么叫侵犯隐私权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上文所述,侵犯隐私权即需从四个方面去认定,它们分别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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