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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8 13:01:42 人浏览

导读: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可以履行合同抗辩权。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

  先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合同先履行方请求权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一)其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正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履行后顺序。”

  (二)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中的“有先后履行顺序”基于以下原因发生: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二是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

  (三)是一种单向性的抗辩权,即只有后履行一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则无此权利,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预期违约”之权利与之抗衡。

  (四)它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依赖于他人的协助。

  (五)先履行抗辩权有“私力救济”性质,它属于暂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只能延缓义务的履行与对方权利的实现,而不能消灭这一权利义务关系。

  二、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当不可抗力致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

  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

  三、先履行抗辩权具体指的是什么意思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的相关知识,先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合同先履行方请求权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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