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设立担保物权的物有哪些
导读:
部分财产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由此我们可以参考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内容。那么,可以设立担保物权的物有哪些?银行贷款担保人如何降低担保风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非是所有的物都可以是抵押物,能作为抵押物的物只能是以下几种: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要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担保的形式,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二)银行贷款,最需要的是信誉,同样,做银行贷款担保人,也要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担保银行贷款,切忌碍于同学、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您们的关系越好,风险就越小,而是贷款人信誉越高,担保风险越小。想方设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誉资料,对他的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果信誉不佳,关系再好也不能为其担保。
(三)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在评估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时需要对贷款的数额、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做详细的了解,因为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决定了担保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
(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出现违规操作可以申请不再为担保人担保。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承担的特别保证。担保通过担保合同而成立,担保合同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为成立前提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担保关系产生的基础,也是担保的对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要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典中,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有特定称谓的,主合同的订立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是担保人,提供用作担保的物的所有权人是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债权人来说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债权人称为担保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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