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有哪些类型
导读:
当我们订立合同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时,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注意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后果。那么,未生效合同有哪些类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
法律或法规规定以办理审批、登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在办结审批、登记手续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
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合同内容已经完备且具有一定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不得做出诸如撕毁合同、拒不办理生效手续、擅自处分合同标的物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具体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是否发生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开始的合同。在延缓条件是否成立还未有结果时,因条件成立而享受利益的当事人可取得利益的期待权,此项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如受到不法侵害,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附始期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具体是指当事人以确定发生的事实为期限来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依据的合同。依期限对合同效力的作用不同,可将之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合同效力开始的期限;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合同效力终止的期限。附延缓期限合同在期限到来前,为未生效合同,当期限到来时,则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两者都是处于合同成立状态,但是两者并非相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定的情形不同。
第二、效力的性质不同。
第三、法律意义不同。
第四、决定的因素不同。
第五、处理的方式不同。
第六、结案方式不同。
可以。合同无效即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即要求对方退还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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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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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合同的类型有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附延缓条件的合同、附始期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或法规规定以办理审批、登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需要等审批后合同才生效。
下列合同不能生效:1、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约定事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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