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怎么追认才有效
导读:
当合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时,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有可能会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那么,合同效力待定怎么追认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是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的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应坚持两个标准:
第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第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效力。
(二)是追认的意思表示方式问题。
对此问题,民法典未作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取决于追认权人。但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且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所知晓。
(三)是追认权的行使时间问题。
一般情况下,追认权的行使时间以追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时开始。在相对人催告的情况下,追认权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时消失。在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追认权何时消灭,民法典没有规定。应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相一致,即在追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追认权归于消灭。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认的后果: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不被追认即属于无效合同,因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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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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