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服务与仓储保管合同的区别
导读:
为了有效节约空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物品交给专业的人士去保管,这样很多时候既保证的了物品的完整性,同时节约了自己的空间,仓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那么,仓储服务与仓储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仓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1)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为保管物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3)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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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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