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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与仓储保管合同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5 14:40:14 人浏览

导读:

为了有效节约空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物品交给专业的人士去保管,这样很多时候既保证的了物品的完整性,同时节约了自己的空间,仓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那么,仓储服务与仓储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仓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仓储服务与仓储保管合同的区别

  一、仓储服务与仓储保管合同的区别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为保管物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3)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仓储合同的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仓储服务与仓储保管合同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法律快车小提示: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来法律快车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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