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合同法融资租赁的新增内容有什么
导读:
实践中,对于合同的订立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进行,按照相关的流程进行处理。那么,民法典颁布合同法融资租赁的新增内容有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一)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比较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对简单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承租方虽没有所有权,但由于租赁期较长,一般占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且一般为一次性租赁,在会计上认为承租方对其拥有控制权。因此,融资租入的资产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入帐,在帐面确认为资产,同时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为负债。
在整个租赁期间应对入帐资产计提折旧并核算每期偿付的租金,同时租赁期间发生的一些费用如维修费等也应由承租方承担并入帐处理。另外,在整个会计处理过程还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再加上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整个会计处理过程难度较大。
相比之下,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就简单得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承租方对其既无所有权,也无控制权,无须将其作为资产入帐,只需核算每期的租金即可。
2、经营租赁能改善财务信息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外部相关利益人了解企业财务信息的重要渠道。在合法、保质的前提下,能够更多地提供企业正面的财务信息是每个企业梦寐以求的,而经营租赁能为企业的财务报表添光彩。
如上所述,因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资产,帐面无需反映租赁资产,因此企业既可以取得所需资产,又可以减少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从而增加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资产报酬率,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并达到表外筹资的效果。
(一)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二)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三)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颁布合同法融资租赁的新增内容有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对于融资租赁的行为是需要采取一定的行为方式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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