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物权 >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 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判标准

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判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15:17:33 人浏览

导读: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那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判标准是怎样的?担保物权如何分类?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判标准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判标准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该规定所涉及的担保物权仅为抵押权,其实现的方式仅为折价和变卖两人种,并不包含拍卖,且未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诉讼渠道或程序予以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难以得到确实的适用。

  二、担保物权如何分类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清偿债务的保障,不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所以为企业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三、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

  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判标准的相关内容。法律快车小提示: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债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留置的鲜活产品,债权人应当及时处理。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疑问,法律快车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