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导读:
实践中,存在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主要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的权益。那么,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担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归纳总结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担保人存在过错,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还是由担保人独自承担。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时候,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这样的民事连带责任。
(三)担保(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担保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这样的一种担保责任。
(四)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相关知识,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可能比较少见,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担保人不担责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主债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实践中,对于担保权利的行使,这是需要按照有关的手续进行办理,这是对于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行为。那么,担保人不担责的五种情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
担保人不需要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形有:担保人被一方或者第三方欺诈而提供担保,担保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的;因被胁迫而提供担保,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的;
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1、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
担保人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不担责:1、当事人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2、超出担保范围的;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一般当事人之间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会在担保合同当中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期限,在主合同有
在去为他人进行担保的时候,对于当事人来说,自己成为担保人的话,是需要了解到自己需要承担什么的,那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五种情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