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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7 16:32:06 人浏览

导读:

如果在乘坐交通工具的时候,在公交车上捡到他人的钱包,是需要交给司机的,否则构成不当得利的行为。那么,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有哪些

  一、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有哪些

  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尼提出来的。他认为,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

  为了纠正因物权行为制度带来的不合理利益变动的弊端,德国首创了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是对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的修正,德国人正是基于这种意识来发展不当得利制度的。

  首先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亦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萨*尼的这一论述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他认为交付是独立于债权契约的一个“真正的契约”,与作为原因的买卖契约是完全分离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理。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独立的意思表示,与作为原因的买卖契约无关,其效力不受买卖契约的效力的影响;物权行为必须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

  按照萨*尼的主张,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有赖于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契约。以买卖为实例,双方缔结的买卖契约属于债权行为,仅能使双方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的义务。要发生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的转移,须另有物权契约,由双方当事人就移转标的物和价金所有权达成合意,同时还要从事登记或交付行为。这样,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截然分开,各自独立,这就是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根据萨*尼的理论,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基础之上,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即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所有权仍发生转移,原所有权人不得以所有权为基础行使请求权,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在实践中虽然具有明晰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作用,有其公认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优点,其缺陷也是明显的,那就是即使买卖合同无效,只要处分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转让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那么该处分行为仍然有效,但这时转让人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损失而与公平相违背。

  二、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文是怎么样的

  基本信息:

  原告代理人:XXX

  原告:XX,性别,民族,生于XX日,住所:XXXXXX。

  代理人:XXX律师,XXX事务所。

  被告一:XXX,系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卡号为95599 8XXXXX XXXXX的银联卡“XX宝卡”的持卡人。

  被告二:中国XX银行XX分行,住所:XX市XX区XX路XX路XX号。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二向原告书面告知被告一即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卡号为9XXXX 8XXXX13XXX 42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

  (二)判决两被告承担返还原告人民币8900元的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二承担。

  事实与理由:

  根据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XX律师,XX律师事务所

  日期

  三、怎样认定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债务人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一)只有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二)另一方受有损失;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没有法律上合法的依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行为在法律的条文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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