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导读:
合同解除程序当中的法定解除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合同解除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
(一)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
(二)不可抗力;
(三)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人不履行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所设之规则除旨在鼓励交易外,更为重要之目的是矫正当事人间因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利益失衡,违约损害赔偿原则就是其中一种。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合同解除后,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合同解除,通常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任意解除。前三种解除情形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任意解除在我国《民法典》总则中没有规定,而是体现在《民法典》分则中。一般情况下: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法律并未对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由人民法院送达对方,通过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效力等同于甚至优于当事人自行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只要记载法院解除合同的通知由人民法院送达对方,则合同解除即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由此可见,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对法定解除条款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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