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本金还是包括利息
导读:
实践中,对于最高额抵押的有关情况,由于在我们生活中经常会产生纠纷。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本金还是包括利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本金包括利息,利息部分为利息债权。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
什么是利息债权:利息债权是指以利息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利息是使用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本金)的对价。以本金额与使用期间作为比率。根据一定的利率而支付的金钱及其它代替物。利息是法定果实的一种。与不可代替物的使用对价。如土地费.租金是不一样的。返还本金及股票的红利不是利息。关于滞纳金利息。也可称为利息。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利息根据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契约而发生(约定利息)。也有法律上当然性的情况(法定利息)。利息根据一定的利率而计算。利率可以根据契约而决定(约定利率)。但是受到利息限制法的制约。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根据法定的利率。利息债权的分类:有利息的债权又分为附利息的债权与不附利息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是指借贷时当事人明确规定债务本金数额与利率的债权。不附利息的债权是指在债务关系中没有规定本金与利率数额,仅规定到期应偿还总额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一)将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最高额抵押权混为一谈。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签订是取得最高额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建工程等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资产被查封、扣押以后的问题。
一是在抵押资产被查封、扣押以后不得继续发放贷款。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以后,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新增的债权将处于“脱保”状态。虽然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并不履行这样的通知义务,因此,银行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在放款审核时应密切关注抵押物状态,决不能一抵了之。
二是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以后解压、解封的问题。实践中,有时经常会出现抵押物被扣押、查封后,又被有权机关解封的情形,那么查封、扣押后新发放的贷款是否自然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答案是否定的。依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性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抵押物被依法查封后又解封的最高额抵押权不会自动恢复。如果查封、扣押后新发放的贷款仍然需要原最高额抵押进行担保的,需要重新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是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原贷款展期的问题。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既已确定,就不应该展期。因此,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不得对原贷款实施展期。
(三)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转让问题。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财政部、银监会于2012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已允许金融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现行法律中对于转让一般抵押合同担保项下的贷款债权的行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如果是将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项下的主债权转让,则需注意:应当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项下的不确定债权转为确定债权时转让,且应当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
(一)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协议中约定,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担保人在此限额内以抵押给债权人的财产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的债权是在一定期间内不断发生的债权;
2、它是为将来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这是与一般担保的区别;
3、抵押担保的总金额是预先确定的,担保的限额是债权连续发生的累计金额,而不是指数次发生的各债权中的最高额;
4、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主合同具有特定性,它主要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经常性,同类性质的业务往来而多次发生的债务,通常表现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证主债权的安全和减少保证人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时间长、风险大的特点,严格规范最高保证的应用。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担保,不能以最高额担保予以保护。由于合同的履行期较长,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应以当事人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后为起点推后二年,没有约定清偿期的,从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存续期间的,从结算终结时间起算,而不是从每笔债权发生的时间起算,从而客观合理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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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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