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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05 17:31:12 人浏览

导读:

众所周知的事,权利是可以通过质押来实现的,如公司的股权是可以办理质押的手续。那么,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的区别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的区别有哪些

  一、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的区别有哪些

  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没有特别约定,一般都是成立时生效。登记只是影响物权效力。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一)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有: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时设立;

  2、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动产抵押合同以签订生效还是登记生效

  登记生效。《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规定表明,除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动产外,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胛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办理抵押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押合同生效之日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质押和抵押的情况不同,一般都是由登记产生合同的效力,但是要根据物品的性质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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