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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1 14:32:16 人浏览

导读:

在实践中,居间合同一般是给委托人介绍机会订立合同,根据民间的习俗也称为中介服务合同。那么,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特点是:

  1、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相应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居间合同具有多方性、有偿、双务性、要式性等特点。

  二、居间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首先,买方违约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房屋出现贬值的趋势,这就会导致买方宁愿放弃定金,也不愿意继续买下房屋;另一种是当卖方没有足够资金还清银行贷款,需买方办理赎楼手续时,买方可能会在此过程中由于手续太繁杂而不愿继续购房;还有一种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房款而造成的违约。

  (一)若买方违约,卖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要求继续进行交易,当然也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直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居间合同的违约情况需要区分是卖家违约还是买家为主要责任人。由于居间合同的性质,买家违约的情况多为在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中房屋出现了贬值情况,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卖家可以收集相关的购房证据说明,前往当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要求买家对其损失作出赔偿。

  三、居间合同违约责任如何划分

  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客户通过期货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货公司从未授权或默许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业务经营交易行为,如果客户决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或其他人员订立有关委托下单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期货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定义

  居间合同的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处理。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另外,居间人是否有义务核实房屋的自然信息,并向买房人报告呢。对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促成交易,虽然居间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买卖双方报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买卖双方对房屋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如果买卖双方对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对房屋的有关信息认真核实,即便居间人不报告也不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受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合同的特点包括了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以及有偿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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