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
我们在购买公房的时候,因为与一般住宅是有一些差别的,因此我们需要注意购买的某些事项。那么,公房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一)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二)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区(县),路,弄,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XX平方米的公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房)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XX元。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三)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四)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五)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XX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房所在地XX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
(六)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之日起的XX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甲方同意,自该公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XX日内,腾出该公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质的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无产权证的售后公房买卖合同,就合同的效力而言是有效合同。
但房屋属于不动产,应以产权登记并获得产权证后才是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产权证即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或还没有获得合法的产权,这样交易存在风险。
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时期和价格,分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房地产证是拥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权,出卖没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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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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