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永久转让有效吗
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村居民因生产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权利,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有时候承包地会对外转让。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承包地永久转让有效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承包人转让承包的农村土地时,约定永久转让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转让期限视为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视为不定期转让,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并且双方有权随时解除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地全部被依法征收的,应依法注销登记;部分被依法征收的,依法进行征收部分的变更登记,并做好不同补偿方法的衔接。
(二)承包地用于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应结合补偿形式确定处置方式。对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应核减相应承包地块;对于以集体机动地补偿的,转用的承包地块应予核减,新补偿地块予以确权登记;对于补偿未到位的,暂缓确权登记,并标明实际占用状况,在登记簿中注明。
(三)承包地上私自建造非农设施的。可按原承包地块四至进行确权登记,有关情况。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根据上述阐述表明,承包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组织,个人不享有所有权即不能对外转让,如果转让永久性为不确定期限转让。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承包地永久转让有效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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