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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继承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7 17:29:27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土地采取的是土地公有制。意思是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农民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也会规定期限,颁发一个凭证。如果拥有该承包经营权的人去世了,那么农村集体土地继承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集体土地继承吗

一、农村集体土地继承吗

不能继承的,承包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不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土地承包权概念

土地承包权一般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家庭承包经营:

(一)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农村土地类型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因此不能继承。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的农村集体土地继承吗的相关知识,如您还有疑惑,请咨询法律快车平台的律师,他们会为您给出更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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