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不做保证人
导读:
保证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不过大多数情况都是第三人,会更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有替债务人做担保的义务,如果债权到期未偿还,债务可能会发生转移。那么哪些主体不做保证人?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入,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保证人。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担任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合格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三)企业法人及经其书面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
(四)金融机构;
(五)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不能作为保证主体的人有很多,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等。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哪些主体不做保证人的相关知识,如您还有疑惑,请咨询法律快车平台的律师,他们会为您给出更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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