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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婚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7 10:05:31 人浏览

导读:

男女结为夫妻的时候,私下签订结婚协议不办理结婚登记的话,法律上是不承认这段夫妻关系的。那么,对结婚登记的规定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结婚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一、对结婚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怎么办理

  办理民政局婚姻登记,可以先通过预约办理结婚登记“全市通办”业务,预约后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离婚证件。复婚属于结婚的一种。之后的户口迁移需要确定迁移到男方还是女方,再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三、进行结婚登记需要提交什么证件

  进行结婚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证件:

  (一)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对结婚登记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我们一定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要求。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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