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孙子是第几继承人
导读:
孙子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不涉及继承顺序。如果出现(外)祖父母的子女也就是孙子女的父母先于(外)祖父母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孙子女是代替其父母,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
(一)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二)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三)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四)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五)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二)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三)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四)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五)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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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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