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有些时候也会遇到违约,违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约一方是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也可以选择赔偿当事人的损失。那么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要考虑实际损失,如果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则违约当事人有权要求减免;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设定。当事人可以先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也可以直接约定违约方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补偿性违约金旨在弥补违约后所造成的损失,因而受害人在请求支付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不能另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违约损害赔偿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是金钱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其他物代替作为补偿,而且,这种补偿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
补偿性违约金在设定时需考虑违约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在补偿性违约金条款过高时,法院应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额作适当的减少;违约损害赔偿以赔偿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遭到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
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区别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我们知道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清楚,签订了合同就要去遵守,如果违约了就要进行赔偿。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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