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交通事故要付全责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责任认定,有可能是一方全责,有可能是双方各占一半责任,也有可能是一边责任大一边责任小。要是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样的交通事故要付全责?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三)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一)当事人自行和解。包括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这种情况往往是损害后果较轻的。
(二)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受害人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书后,可以结合自己的损失情况,10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以治疗结合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事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三)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后未作调解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应当在一年内提起。
(一)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样的交通事故要付全责“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要是当事人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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