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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2 12:20:36 人浏览

导读:

生活实践中有很多原因都会导致合同发生变更或是提前终止,其中包括了情势变更造成的合同终止。那么,能否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能否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一、能否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可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

  (二)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三)变更标的物。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的,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种类物替代履行。

  (四)拒绝先为履行。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作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依合同作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拒绝先为履行。

  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果采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势变更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显失公平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如在承包、租赁、供应等长期履行的合同中,因情势变更需解除合同关系时,通常应终止合同,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有在终止合同仍不能使双方当事人获得公平结果时,才应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基于情势变更更易适用这一原则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且相对方不得对此请求损害赔偿。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

  (一)变更合同。变更合同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内容可以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如购房价款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约方式等。

  (二)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通过变更预售商品房合同的内容仍不足以排除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采取终止预售商品房合同即可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

  三、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有:

  (一)表现形式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意外事件,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等,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

  (二)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相对可以克服,而不可抗力不能克服;

  (三)法律责任不同,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而情势变更一般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能否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相关知识,情势变更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当情势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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