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分户口所需材料
导读:
(一)去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村委会填写分户申请书。
(二)需要分户家庭的经济独立证明和生活独立证明;
(三)农村房产需要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或者村委会开具的房产证证明;
(四)商品房需要有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五)《结婚证》、《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六)提供户主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家庭成员名单或者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 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一)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二)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三)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四)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五)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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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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