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期间有人过世怎么办
导读:
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死亡在先,所涉房产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由立遗嘱人的所有继承人继承,立遗嘱的人仍然健在,指定的继承人又死亡的,立遗嘱人可以重新立遗嘱,并去进行公证,以使原来的公证遗嘱归于无效,此时的财产仍为立遗嘱人所有,立遗嘱人没有重新拟定遗嘱,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遗嘱,仍视为没有遗嘱。如果立遗嘱人死亡在先,不论指定的继承人是否死亡。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死亡在先,则此时原来遗嘱已无法执行,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的房产应视为该指定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应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二)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三)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的规定:
第七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九条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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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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