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权利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可以出质的权利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种行为。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比较多,常见的是各种票据、债券等,那么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有关质押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权利质权范围如下: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一)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
(二)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
(三)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
(四)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遗失物和盗赃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债权人接受权利质押,就要先了解清楚权利的底细,避免其他关系人不同意的权利进行了质押。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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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说其特点主要有:(1)必须是财产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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