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农村土地承包是我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重要方式,农村土地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承包人就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产动产,而是属于用益物权,承包人享有对土地依法经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四条、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动产的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价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动或离开土地就不成其为建筑物,其价值将大大降低。而动产则可以随意移动,其价值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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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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