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紧急避险这个概念,不过在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这个概念非常的重要,在某些案件中,该行为是否是紧急避险,可能会决定行为人是有罪还是无罪。那么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条件为:
(一)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二)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三)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四)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
(二)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三)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
(四)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五)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由上可知,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是由造成险情的人来承担,如果险情是因为自然灾害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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