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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侵犯隐私权怎么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2 08:38:10 人浏览

导读:

我们知道隐私是一个很广泛的内容,分为了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在当今社会人与人交往越来越紧密,夫妻之间有没有隐私权?夫妻侵犯隐私权怎么判?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夫妻侵犯隐私权怎么判

  一、夫妻侵犯隐私权怎么判

  夫妻之间有没有隐私权?从法律层面上讲,当然有。只是当隐私权与夫妻间忠实义务相冲突时,法律通常会让隐私权退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隐私权的内容

  (一)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例如,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权利人的身体上隐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隐私写作个人传记,在传记中披露鲜为人知的个人生活信息,以提高传记的发行量。任何权利不得滥用,隐私权也不例外。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权利主体不得在公众场合展示自己的身体上隐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与第三人隐私或者名誉有关的隐私。

  三、隐私权的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夫妻侵犯隐私权怎么判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要求可以了解到从法律层面上讲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只是当隐私权与夫妻间忠实义务相冲突时,法律通常会让隐私权退步。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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