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用益物权吗
导读: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那我们平常所说的用益物权也是物权的一种,那么,留置权是用益物权吗?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留置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既然是以占有为要件,占有权的权利人只能是一个,所以不可能出现并存。 用益物权目前我国仅及于不动产,而质权、留置权一般是及于动产,所以也不能共存。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 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是一种担保物权。
(一)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三)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四)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1、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变卖或拍卖,或者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变卖拍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留置权是用益物权吗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规定留置权不属于用益物权,因为用益物权目前我国仅及于不动产,而质权、留置权一般是及于动产,所以也不属于。 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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