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都不要孩子判给谁
导读:
(一)对于子女不足两周岁的情形,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一般会判给母亲。但如果母亲有特殊情况,实际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也可以判给父亲,随父亲一起生活。特殊情况主要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如对子女有遗弃、虐待的行为。
(二)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且双方共同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则要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当然,子女在十周岁以上,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五)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哺乳期是指女性分娩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哺乳期是可以离婚的。只是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男方不得起诉离婚。这是出于对现实情况的考量,以及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作出的合理限制。在这一时间段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但这并不意味着哺乳期内夫妻不能离婚,因为法律并未禁止女方起诉离婚,如果双方都愿意离婚,也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男方存在特殊情况的,法院也会受理,比如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通奸所生,或者二人继续共同生活会危及到男方的生命安全时,法院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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