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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里的土地所有权归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12 15:30:49 人浏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都是有使用期限的,那么学校里的土地所有权归谁?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里的土地所有权归谁

一、学校里的土地所有权归谁

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农村学校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农村学校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归学校使用。农村学校用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进行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办理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三)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民法典观念已由近代民法典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土地的所有权虽然不可以进行转让也不可以继承,但是土地上的房屋是可以进行转让或者是继承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时间期限的,一般是住宅类的房子使用年限是70年,超过时间期限还想在继续使用的,可以进行支付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学校里的土地所有权归谁“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了解相关学校土地所有权归谁方面的知识,能够使我们更好的学习关于土地的法律知识。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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