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合同 > 运输合同 > 物流运输合同分类

物流运输合同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12 12:10:48 人浏览

导读:

如今无数的人在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了习惯,网购的迅速发展,也促进了物流行业的兴起,很多物流公司各地都有网点,而商家跟物流公司长期合作,需要签订运输合同,那么,物流运输合同分类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流运输合同分类

一、物流运输合同分类

对货物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

1、按所运货物不同,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与鲜活货物运输合同;

2、按运输过程中运输部门是否有协作关系可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与联运货物运输合同;

3、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管道货物运输合同。这是最常见的划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标准,下面简单介绍铁路运输合同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货物运输的托运入与经营铁路运输国营企业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货物运输的协议。承远方由从事铁路运输的国营企业担任。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水路货运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运人应使用自己的船舶,通过国家确定的航线把托运入的货物运到一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而托运人应支付承运人规定的运费。

以上各类货物运输合同虽各具特色,但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双方当事人主要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及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和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目的等内容,却是相同的。

目前,我国调整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除经济合同法外,还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及铁路、汽车和水路的货物运输等法规、规章。它们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是什么

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2、特殊风险的责任

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3、未收取“现款交货”费用的责任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托运人(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

4、延迟交付货物

如果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5、推定灭失

在议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60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有权提出索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1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此种要求应予书面确认。上述有权提赔人在接到通知书后30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去其中包括的费用)后,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妨碍要求延迟交货的赔偿和应得的附加费及优惠利息等。

三、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怎么办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l、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本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3、本条还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句包含了两层意思:

第一是指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

第二是指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物流运输合同分类”等相关法律知识。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各类货物运输合同虽各具特色,但是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等都是相同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