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适用不安抗辩权吗
导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所以说,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之一则是存在双务合同。但是借款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另一种是与金融机构等成立的借贷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所以不适用不安抗辩权;但是与金融机构等成立的借贷合同则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四)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一)保留证据
在合同履行时,我方应当保留的对方证据包括:1、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属文件;2、对方向我方发送的所有书面函件、传真、电子邮件、收据、收付款凭证、收货发货单证、违约的证据、身份信息等一切证明合同履行过程的资料;我方要尽量少地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函,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也要在纠纷发生后少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沟通。
(二)避免先盖章
在双方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不要将我方盖好章而对方未盖章的合同文本交与对方自行盖章,最好由我方人员自已拿到对方单位盖好章后拿回一份;
(三)对方盖章
要意识到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都不一定可靠,只有双方签字盖章的东西才可靠。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借款合同适用不安抗辩权吗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之一则是存在双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适用不安抗辩权,但是与金融机构等成立的借贷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找法律快车律师进行专业的咨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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