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能转让怎么办
导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双方在合同是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
(一)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合同主体变更最好明确约定,合同主体在进行变更之后,对于原有的存在的合同是会产生相关的合同法律纠纷的,建议重新签订合同,不要变更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合同约定不能转让怎么办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依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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