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导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虽然部分朋友没有买保险的习惯,但当我们买保险时,都会签订一份保险合同,而保险合同会载明许许多多的相关内容,其中也包括其免责条款。那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是什么呢?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要件:
(一)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必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五)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我国民法典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三)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四)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都应当使之无效。
民法典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的全部内容,由文章不难得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一共有五个,每一个都必须满足而不是单单一个。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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