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的婚姻孩子归谁
导读:
在我国婚姻相关法律规定当中,在结婚的时候双方是拥有知情权的,如果一方刻意隐瞒一些疾病或者是残疾进行结婚,那么即使结婚后也是属于无效婚姻,那么对于这种情形孩子抚养权应该如何划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欺骗的婚姻孩子归谁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受害人不仅人财两空,而且自己的离婚问题很难解决。
具体表现为:1、民政局一般不同意当事人提出撤销该婚姻登记的要求。这样给受害人带来了不便。如果当事人对民政局不予撤销的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2、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不能主张婚姻无效的。 其实,民政局不予撤销是有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欺骗的婚姻孩子归谁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婚姻发生诈骗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提起起诉离婚进行协商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孩子抚养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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