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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8 15:00:09 人浏览

导读:

在生活中,为了担保我们的债权的实现,我们会选择抵押和留置质押。通过行使我们的担保物权,当债权无法履行时,可以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但大家了解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吗?抵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区别

  一、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人叫作质押人,债权人叫做质押权人。

  二、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五)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有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区别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在性质、具体实行、目的上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它们的特征加以区别。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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