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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留置权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8 15:00:20 人浏览

导读:

为了担保我们的债权的实现,我们会选择抵押和留置。通过行使我们的担保物权,当债权无法履行时,可以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但大家了解抵押权和留置权吗?抵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权留置权的区别

  一、抵押权留置权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三)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四)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留置权怎么行使

  1、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变卖或拍卖,或者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变卖拍卖。

  三、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抵押权留置权区别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在概念、成立条件、实现方式、优先效力上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它们的特征加以区别。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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