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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11 18:04:15 人浏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那么物权与债权有什么区别?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物权与债权有什么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有什么区别

(一)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人只要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物权人的利益即已有足够的保障。在抵押权,抵押权人虽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但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即可径行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而不需抵押人的介入。

(二)设定的方式不同

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法律如此规定,系因债权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较少涉及第三人;而物权的义务主体为社会上的一切人;物权的标的,系为社会经济的基础,如果容许自由创设,难免有害经济秩序的安全。 另外,债权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

(三)权利的性质不同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害债权,债权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关系,向侵害债权之人请求损害赔偿。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和不侵害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因此物权能向一切他人主张。在此意义上,债权又可称为对人权,物权又可称为对事权。

(四)权利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作为债权标的物的物可以是不特定的种类物,也可以是债权成立时尚不存在的物,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只能是现实的、特定的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多为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而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行为通常为不作为。

(五)权利的效力不同

债权与物权具有下列区别: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3.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六)时效性不同

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它可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债的当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导致债的消灭。而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其性质为支配权,只要标的物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所有物被转让时,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新所有人继受所有权,只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所有人死亡时,所有权依继承法的规定发生移转。只有标的物灭失或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别原因,才会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七)转让限制的不同

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行为,且多具有人身信赖的性质,因而各国法律对于债权的转让设有一些限制。例如依债权的性质不许转让者(如借贷、委任、雇用、租赁、提供特定劳务等)或者依当事人特约不许转让者,均不得让与第三人。物权含有处分权,除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以外,所有人出卖其所有物,不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八)权利保护的目的不同

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例如,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可以请求其返还所有物;他人非法妨害所有权时,所有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他人有非法妨害所有权之虞时,所有人可以请求预防妨害。他人对所有人造成损害的,所有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等。除了民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其他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对物权给予保护。

二、债权与物权的保护方法是什么

(一)物权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对物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民法的内容,也是宪法、刑法、行政法的重要内容。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根据保护方法的不同,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其中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物上请求权,而债权的保护方法则是指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物权。

全面列举了物权保护的六种方式: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这六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法律还规定,侵害物权,除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视具体情形,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超过这一时效,则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讨回公道。

(二)债权保护方法

约定之债就是合同之债,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重作、更换。

法定之债因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产生,保护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修理、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三、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

(一)职工劳动债权

劳工在近现代社会也被视为典型的弱势群体,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其中的典型表现之一就是优先保护劳动债权,比如,根据《海商法》第22 条第1 款第1 项和第25 条第1 款,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不过,在《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前,职工债权和担保物权在破产清算时,何者为优,存在相当激烈的争论,因为优先保护前者是以人为本,优先保护后者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如何取舍,难以决断,这可谓是《企业破产法》最难以选择的难题。《企业破产法》第132 条最终确立了担保物权优先的一般规则,但也有例外。

(二)购房消费者的债权

购房消费者是另一个弱势群体。鉴于我国房地产价格与居民收入不成比例,房地产市场交易不规范,房地产商占据了强势地位,购房消费者难以知悉所买房屋的具体负担情况等现实,最高人民法院特别保护购房消费者对房地产商享有的请求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1 条至第2 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买受人的请求权可以对抗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其他债权人就该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据此,只要购房消费者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其请求权即可对抗其他物权,至于其是否占有房屋,在所不问。不过,该房屋上的抵押权应没有通过登记公示,否则,视为购房者自愿承受该权利,或者购房者懈怠保护自己的利益,购房消费者的债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三)预告登记的债权

预告登记的对象是债权,它是债权物权化的重要表现。法律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此前,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该制度,比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预告登记的对象是预购商品房和房屋建设工程的请求权,经过预告登记,债权人能排除其他人取得将来的房屋物权。需要说明的是,预告登记债权之所以有优先效力,基本上是为了防范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之间的时间差对物权受让人的风险而设,这不同于以上几种优先性债权所蕴涵的保护弱者的社会政策考量。

(四)其他债权

在我国,法律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至少还有:(1)《海商法》第22 条第1 款第2 项至第5项、25 条第1 款规定的船舶营运中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以及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等债权;(2)《民用航空法》第19 条第1 款、第22 条规定的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等债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规定的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请求权。

(五)买卖不破租赁

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就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房屋的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关系(合同之债),房屋的买卖属于所有权的转移,书屋物权关系。但是法律规定,在租赁期间,原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仅限于房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物权与债权有什么区别“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这是两种权利之间最大的区别。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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