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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登记机关是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1 11:25:42 人浏览

导读:

抵押权有登记机关,那么很多人就有疑问,留置权还有质权是否也存在着登记机关呢。那么,留置权的登记机关是哪?留置权现实的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关于留置权的登记机关是哪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留置权的登记机关是哪

  一、留置权的登记机关是哪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登记

  二、留置权现实的条件有哪些

  1、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

  2、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三、民法典留置权适用的合同类型有哪些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留置权的登记机关是哪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留置权并没有登记机关,只要符合了条件就是可以直接留置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耐心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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