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由谁主动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的时候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时候,就会选择由交警介入,来对该起事件进行相关的调解,从而来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处理好该纠纷。那么交通事故调解由谁主动?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无必然联系,有诸多相异之处,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无赔偿责任。
(二)赔偿款落实后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如果赔偿义务人尚未准备好赔偿款,受害人便在协议书上签字,受害人将存在无法拿到赔偿款的风险。
(三)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的资料申请理赔后逃走,在所有赔款到位前勿将自己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赔偿义务人。
(四)申请理赔时,要确保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并同意将赔款汇入受害人账户,若不能保证上述要求,很可能也无法拿到赔偿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对调解内容不服的,不得上诉。其原因在于调解书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情形下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书所作出的规定。
第二,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三,调解书生效后,除调解过程中存在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法的以外,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以调解形式结案的,应当在调解的过程中全面阐述自己的主张,否则将得不到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调解由谁主动“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在经过交警的调解下,大多人就会按照调解后的结果,来进行相关的处理,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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