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里办租赁合同
导读:
租赁合同的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所需提交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五)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一)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权;
(二)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四)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五)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是无效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在哪里办租赁合同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租赁合同的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您可以准备好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租赁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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