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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09:14:31 人浏览

导读: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在签订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那么运输合同原则有哪些?运输合同未约定赔偿损失能否主张?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运输合同原则

  一、运输合同原则

  (一)合法规范的原则。是指签订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只有合法规范才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达到签订运输合同的目的;

  (二)平等互利的原则。不论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是否相同,在签订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合同内容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对等;

  (三)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意愿经过协商达到一致,彼此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等价有偿原则。合同当事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每一方从对方得到利益时,都要付给对方相应的代价,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二、运输合同未约定赔偿损失能否主张

  运输合同未约定赔偿损失也可以主张赔偿损失。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三、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要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能力。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要规范。

  (三)关于货物赔偿方面的计算和报价问题要明确约定,最好写明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方三方的免责规定。

  (四)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运输合同原则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运输合同原则包括合法规范的原则、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找法律快车律师进行专业的咨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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