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吗
导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建设工程合同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认定施工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有效的主要理由如下:
1、结算协议体现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结算协议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所达成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结算协议不以施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可以独立存在。
从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主从合同之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或消灭。
3、结算协议可避免鉴定,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既然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结算,结算价款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与缔约时的市场行情相符,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利于当事人接受。依据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计算工程价款,可避免采用鉴定等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间,增加当事人诉累,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5、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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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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